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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版《劳动争议解释二》下挂靠经营用工责任分析
来源: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9-19 浏览次数:1780次

202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2025版《劳动争议解释二》)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对挂靠经营中的用工主体责任作出了更明确的界定,相较于以往规定实现了裁判尺度的统一,也为所有涉及挂靠业务的单位敲响了更响亮的风险警钟。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物流货运等依赖挂靠模式的行业中,被挂靠单位若仍固守"收管理费、免责任"的旧认知,极易陷入法律纠纷的泥潭。


要理解新规的影响,首先需厘清其与过往规定的衔接逻辑。"用工主体责任"概念最早源于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当时针对建筑、矿山等行业的挂靠乱象,首次提出被挂靠单位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未明确该责任与劳动关系的关联,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是否需先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争议。部分裁判认为需先确认劳动关系方可追责,部分则直接判令承担责任,尺度并不统一。


2025版《劳动争议解释二》第二条彻底解决了这一争议,其明确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劳动者可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这一规定并非否定过往的责任框架,而是在继承"保护劳动者权益"核心精神的基础上,作出了两大关键突破:一是明确剥离劳动关系与用工主体责任的绑定,明确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不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二是简化劳动者维权路径,劳动者无需再举证证明"管理与被管理"等劳动关系要件,只需证明挂靠事实及自身为挂靠人招用即可主张权利。这种调整既延续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又进一步强化了被挂靠单位的监管义务。


新规之下,被挂靠单位面临的责任风险不仅未降低,反而因法律依据的明确而更易被追责,具体后果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01工伤赔偿的"直接追责"风险: 这是最常见的高频风险。若挂靠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无论被挂靠单位是否直接管理劳动者、是否发放工资,劳动者均可直接要求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单案赔偿金额常达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

02劳动报酬的"垫付赔付"风险: 当挂靠人拖欠工资、加班费时,被挂靠单位需先行垫付。实践中,挂靠项目往往涉及多名劳动者,欠薪金额累积后极易形成大额债务,而被挂靠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往往远不足以覆盖。

03内部追偿的"举证困难"风险: 尽管新规隐含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挂靠人追偿的权利,但若双方挂靠协议未明确约定用工责任划分,或挂靠人缺乏偿付能力,被挂靠单位最终仍可能面临"担责后无法追偿"的实际损失。


从司法适用规则来看,2025版《劳动争议解释二》采取"新案新办法、旧案旧办法"的原则——9月1日后新发生的劳动争议直接适用新规,而9月1日前已生效的判决则不适用新规再审。这意味着所有单位从现在起就必须按新规完善风险防控,否则将直接面临新规下的法律后果。结合新规精神与


实践经验,被挂靠单位可从以下几方面构建防控体系:

01从严筛选挂靠主体:摒弃"只看费用不看资质"的短视思维,优先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强且无不良用工记录的挂靠方,必要时要求其提供履约担保,从源头降低风险。

02细化挂靠协议条款: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挂靠人自行负责劳动者招聘、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并清晰界定:因挂靠人用工问题导致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挂靠人需全额赔偿并支付违约金,同时留存挂靠人身份信息、资产状况等追偿保障依据。

03强化用工过程监管:建立常态化核查机制,要求挂靠人按月提交劳动者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纳记录等材料,对项目用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避免因"疏于监管"被认定为未尽到主体义务。

04配置风险转移工具:强制要求挂靠人购买雇主责任险、工伤保险补充险等商业保险,或自行针对性投保,通过保险机制分散工伤、欠薪等突发风险带来的财务压力。

挂靠经营的本质是资质与资源的共享,而2025版《劳动争议解释二》的施行,清晰传递出"权利与责任对等"的法律导向——被挂靠单位既然享有了挂靠收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与法律风险。对于所有涉及挂靠业务的单位而言,新规不是"选择题"而是"必修课",唯有主动规范、提前防控,才能避免陷入"收小钱、担大亏"的被动局面。一旦发生用工纠纷,应第一时间依托专业法律支持固定证据、明确责任,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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