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芳动态 行业新闻
划定法律服务合作“红线”:解读《广东省律师行业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合作承揽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的行业治理价值
来源: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10-10 浏览次数:522次

在法律服务市场多元化发展与业态边界日益模糊的当下,广东省律师协会于2025年9月出台《广东省律师行业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合作承揽业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问题导向”锚定行业乱象,用“制度红线”规范合作边界,既是对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一次精准治理,更是对律师行业专业性与独立性的深度守护,其出台背景、核心逻辑与行业意义值得深入剖析。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回应市场乱象与行业治理需求

当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正处于“多元主体入局、服务边界交叉”的转型阶段,律师事务所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模式逐渐复杂,也滋生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行业问题,特别是最近广东省内连续多次出现的行业乱象,成为《规定》出台的直接动因。

从市场层面看,部分非律师法律服务机构以“法律咨询”“法律辅助”为名,通过与律师事务所隐性合作介入法律服务核心环节——有的包揽案源招揽、收取费用后“转委托”律师,形成“前端非律师揽客、后端律师办案”的割裂模式;有的通过代持股权、共用办公场所等方式变相控制小型律所,模糊律师服务的专业属性;更有甚者以律师名义承揽业务,导致当事人混淆服务主体、权益受损后维权无门。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更稀释了律师行业基于《律师法》建立的执业规范与责任体系。

从行业治理层面看,此前全国性规范多聚焦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或律师个人执业行为,针对“律师行业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合作”的专项规定相对缺位,地方层面也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制度约束。广东作为法律服务需求大省与律师行业发展前沿地区之一,率先出台专项《规定》,既是对“市场乱象倒逼制度完善”的主动回应,也是对“地方先行先试探索行业治理路径”的积极实践,填补了区域内法律服务合作领域的制度空白。


二《规定》的核心逻辑:以“三重守护”锚定制度目标

《规定》全文以“禁止性条款为主、规范性要求为辅”,从总则到附则形成闭环,其核心目标可概括为“三重守护”,层层递进筑牢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基。

(一)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杜绝“服务断层”与“权益受损”当事人选择律师服务,本质是信赖其基于专业资质与执业规范提供的“全流程、负责任”的法律服务。《规定》直指合作中的“权益风险点”:明确禁止“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负责招揽业务并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委托其他机构代收律师费”“未接触委托人仅提供出庭服务”等行为,从源头避免当事人面临“对接主体模糊”“费用收取不透明”“律师不了解案情盲目办案”的困境,确保当事人能直接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获得专业服务,权益保障链条不中断。

(二)守护律师行业专业性:捍卫“独立执业”与“专业底线”专业性是律师行业的核心生命力,而独立性是专业性的前提。《规定》通过双重约束维护律师执业的独立性:一方面禁止律所向其他机构“出让出资份额”“委托经营”“代持股权控制”,防止律所沦为非律师机构的“办案工具”;另一方面禁止律师“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支付案源费”“以顾问名义变相合作”,避免律师陷入“依赖外部案源、丧失执业自主”的被动局面。这种约束并非限制合作,而是划定“合作红线”——允许合法合规的业务协作,但严禁突破“律师独立执业、律所自主管理”的专业底线,防止行业专业性被“非专业介入”稀释。

(三)守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厘清“业态边界”与“竞争公平”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清晰的业态边界与公平的竞争规则。当前部分非律师法律服务机构利用“监管差异”,以更低的合规成本介入律师业务领域,再通过与律所合作“曲线执业”,形成对合规律所的“不公平竞争”。《规定》明确“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定义范围,划定律师行业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禁区”,既防止非律师机构“越界”从事需专业资质的律师业务,也避免合规律所因“不正当合作”陷入恶性竞争,推动不同法律服务主体在各自业态内“各司其职、公平竞争”,重构市场秩序。


三《规定》的行业意义:从“地方规范”到“行业镜鉴”的典型价值

《规定》的出台不仅对广东省律师行业具有直接约束作用,更对全国法律服务行业治理具有“标杆意义”与“警醒价值”,其影响将远超区域范围,推动行业对“合作与合规”的深度反思。

(一)对广东律师行业:既是“约束”也是“保护”对广东省内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而言,《规定》的“禁止性条款”看似增加了合作限制,实则是对合规主体的“保护屏障”。一方面,它通过打击“不正当合作”,淘汰那些依赖外部案源、忽视专业服务的“躺平型”律所与律师,为合规经营、专注专业的机构腾出更公平的竞争空间;另一方面,它为律所与律师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南”——哪些合作可行、哪些不可行,避免因“制度模糊”陷入合规风险,降低执业不确定性。

(二)对全国行业治理:提供“地方样本”与“实践参考”广东在法律服务行业治理中的“先行探索”,往往具有全国性的示范意义。《规定》的出台,为其他省份应对类似市场问题提供了可借鉴的“制度模板”:其对“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定义方式、对“违规合作行为”的列举式规定、对“违规处理”的衔接机制,都可作为其他地区制定专项规范时的参考,推动全国范围内法律服务合作领域的制度完善,形成“地方探索—全国推广”的治理路径。

(三)对行业警醒:合规是“底线”而非“负担”《规定》的发布,更像一次对全行业的“合规警醒”: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不断趋严,“模糊地带”的灰色合作模式终将被淘汰,“合规经营”不再是“可选动作”,而是“生存底线”。对律所而言,需重新审视现有合作模式,清理不符合《规定》的隐性合作;对律师个人而言,需摒弃“依赖外部案源”的惰性思维,回归“专业获客、专业办案”的本质;对非律师法律服务机构而言,需明确自身业态边界,避免越界介入律师业务领域。唯有各方都尊重规则、守住边界,才能共同推动法律服务市场从“野蛮生长”走向“规范成熟”。


结语

《广东省律师行业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合作承揽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的出台,不是对法律服务合作的“限制”,而是对行业健康发展的“护航”。它以制度形式厘清了“合作与违规”的边界,守护了当事人权益、行业专业性与市场秩序,既是广东律师行业治理能力的体现,也是全国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风向标”。未来,随着《规定》的落地执行与全国性制度的逐步完善,法律服务行业将更趋规范、专业、公平,最终实现“当事人受益、行业发展、市场有序”的多赢格局。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地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东升华庭2层